桃園律師標題給付票款事件若涉及本金債權及利息匯付計算  可於個案抗辯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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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2-04
標題給付票款事件若涉及本金債權及利息匯付計算 可於個案抗辯攻防
內文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簡上字第46號民事判決要旨【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為修正前民法第205條所明定。次按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民法第323條前段定有明文。所謂應先抵充之利息,係僅指未超過法定利率限制之利息而言,至超過法定利率限制之利息,修正前民法第205條既規定債權人無請求權,自難謂包含在內,亦不得執該規定,謂債務人就其約定超過法定利率限制之利息,已為任意給付。查被上訴人與李0龍就系爭借款約定之利息為每筆借款每月90萬元(即月息30%、年息360%),為原審認定之事實。上訴人於事實審抗辯:李0龍對被上訴人所為清償包括借款本息,原判決未說明認定李0龍就超過法定利率限制之利息,已為任意給付之理由及所由憑據,逕認李0龍按月每筆借款清償之90萬元,應抵充按法定利率限制年息20%計算之利息,超過年息20%部分屬利息之任意給付,並未清償本金,進而為不利於上訴人之判決,於法自有未合。又李0龍所為每月每筆借款90萬元之給付,就超過法定最高利率(年息20%)部分,是否係利息之任意給付,關涉本金抵付之範圍,既仍待進一步調查審認,原審認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600萬元,及其中480萬元借款本金之利息,為有理由部分,即無以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