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律法觀點 提供分享
日期 | 2025-02-25 |
---|---|
標題 | 購買點數與直播主互動為預付型不定期繼續契約能否終止? |
內文 |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43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遞延性商品(服務)中預付型不定期繼續性契約,消費者已將費用一次繳清,嗣後始分次、分期或持續取得商品或服務,遞次或持續發生對價給付之效果。當事人間須具有相當之信賴,而因其具有長期性、繼續性之拘束力,然其無終止期,情事變化之可能性較高,消費者無從利用逐步給付對價、同時履行抗辯等要求改進品質,其自主選擇權遭限制,較相對之企業經營者處於資訊弱勢,應賦予任意終止之權利,以資調和。消費者終止契約,企業經營者於扣除消費者已受領之服務對價,自應返還剩餘預付之金額,始符公平。查上訴人為於系爭影音平台上隨時打賞直播主或與直播主互動、玩遊戲等,先後於106年11月19日、30日匯款30萬元、300萬元向被上訴人購買一七點數,目前尚餘系爭點數,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又上訴人於109 年1月6日委請律師將內容記載:伊以系爭帳號持有系爭點數,茲以此函終止契約,並請求被上訴人按原現金購買比例折算系爭點數,返還301萬6757元等語之系爭律師函通知被上訴人。則上訴人向被上訴人預付金錢、購買一七點數,以獲得被上訴人在系爭影音平台上提供打賞直播主或與直播主互動、玩遊戲等服務,其性質是否為遞延性商品(服務)之預付型不定期繼續性契約,上訴人是否不能終止契約?得否認系爭律師函為終止上開契約之意思表示?倘如是,上訴人是否不得請求被上訴人按原現金購買比例折算系爭點數,返還剩餘預付金額?非無再予研斟之必要。乃原審未遑詳予推闡兩造間契約性質,逕將系爭契約切分為繼續性供給、買賣、消費寄託,認上訴人購買點數部分,為買賣契約性質,與其使用系爭影音平台之服務間並無對價關係、上訴人僅得請求返還系爭點數,不得逕請求返還系爭款項,自欠允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