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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5-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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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事實上處分權歸屬、讓與及不當得利相關 |
內文 |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390號民事裁定要旨【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僅得以事實上處分權讓與,但受讓人所取得之事實上處分權,較之所有權人之各項使用、收益、處分權能,幾屬無異;倘亦具有一定公示之外觀,自得推定其對該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有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以維護社會秩序及交易安全。原審本於系爭房屋之稅籍登記、水電用戶名義及占有使用之事實等公示外觀,認定邱0山、鍾0香、鄭0強依序為126之1號、126號、122號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人,具有處分拆除各該房屋之權能,因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情形,爰附此敘明。】關於如何聲明請求建議可參看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1071號民事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