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律法觀點 提供分享
日期 | 2025-03-01 |
---|---|
標題 | 土地所有人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於社區返還土地請求相關認定 |
內文 |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01號民事判決要旨
土地所有人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提供土地予建商作為建築物對外通行及申請建造執照使用,性質上屬債權契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其他特別情形外,僅對當事人發生效力,縱因符合「債權物權化」之法律效果,使受讓土地所有權之第三人受拘束,其義務內容仍應依該債權契約之約定,不得逸出契約規範,增加第三人權利之限制。查系爭土地原所有人陳0燻於天母0園社區興建時,簽立系爭同意書予太0洋建設公司,同意該公司在系爭土地鋪設柏油、排水溝,供公眾通行使用,上訴人於取得該土地所有權時,已知悉系爭土地之使用現況,應受系爭同意書之拘束,為原審確定之事實,參諸系爭同意書記載:「為申請建造執照特立此同意書為憑」「備註:供鋪設柏油、排水溝,並供公眾通行」,似見系爭同意書僅係提供系爭土地,作為申請建造執照及通行、排水使用。果爾,在系爭土地設置系爭地上物,供警衛崗哨、花圃矮牆使用,是否合於系爭同意書之約定?得否以上訴人於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時,已知悉該使用現況,即謂上訴人有受其拘束之義務?不得對被上訴人行使物上請求權?非無進一步研求之餘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