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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5-0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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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於車輛買賣糾紛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援引權利失效抗辯是否有理由? |
內文 |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80號民事判決要旨
權利失效係源於誠信原則,以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已達相當之期間,致義務人產生權利人將不再行使其權利之正當信賴,並以此作為自己行為之基礎,而依一般社會通念,權利人嗣後如又對之行使權利,有違誠信原則者,始足當之。準此,倘權利人僅長時間未行使權利,別無其他足致義務人產生將不再行使其權利之信賴,並據此信賴作為嗣後行為之基礎,而應予以保護者,即難認有權利失效原則之適用。本件原審既認系爭契約不待當事人行使解除權,即因系爭特約之解除條件成就而失其效力。果爾,上訴人因契約失效得行使之權利即價金返還請求權,至返還系爭車輛則為其義務。縱使上訴人長期間未行使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價金之權利,且有使用收益應返還之系爭車輛情事,似亦無從使已失效之系爭契約復生效力。上訴人之價金返還請求權並未罹於消滅時效,其僅長期未請求返還價金,及有使用收益系爭車輛,致有損其客觀交易價值之情事,倘未致被上訴人因此產生信賴,並據以為嗣後行為之基礎,而有應予保護之情事,能否遽認上訴人之價金返還請求權因權利失效而不得再行使?均非無疑。至於上訴人使用收益應返還被上訴人之系爭車輛,縱有應另對被上訴人賠償或返還利益之情,能否不經結算,逕為上訴人不得行使價金返還請求權之論斷,更非無斟酌研求之餘地。乃原審未詳加細究,僅以上訴人長期未請求返還價金,且有租售廣告及使用系爭車輛之情事,即認上訴人之價金返還請求權已失效,遽為不利於上訴人之判決,自有可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