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標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極不行使權利失效與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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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4-06
標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極不行使權利失效與誠信原則
內文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950號民事判決要旨
㈠法律適用邏輯表現於涵攝(或稱歸攝),即將具體案例事實,置於法律規範要件之下,以獲致結論之思維過程。而以涵攝為核心之法律適用過程,得以邏輯三段論法為表示,即以法律規範要件為大前提,具體案例事實為小前提,於具體案例事實該當該法律規範要件時,即可發生一定法律效果,此為其結論。倘法律規範要件,係由多數要件特徵所組成,則具體案例事實必須該當所有要件特徵,始能發生該法律規範所定之法律效果,是乃法律適用之三段論法。
㈡權利人在相當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依特別情事,足以引起義務人之正當信賴,認為權利人已不欲行使其權利,或不欲義務人履行其義務,或以此信賴為其行為之基礎,按一般社會通念,應對義務人加以保護,即認權利人所行使之權利,不發生應有之效果,乃源於誠信原則之「權利失效原則」。法院為判斷時,應綜合權利性質、法律行為種類、當事人間關係、社會經濟狀況、當時時空背景及其他相關情事,以為認定之依據。該所謂特別情事,必須權利人之具體作為或不作為(如經相對人催告行使權利,仍消極未有回應),或積極從事與行使權利相互矛盾之行為等,始足當之。
㈢上訴人就互毆事件於撤回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時,並未明示不重新起訴,亦未與被上訴人達成不再起訴之合意,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請求權時效,係於110年2月1日始屆至等情,既為原審所認定。則究竟有何特別情事,足使被上訴人信賴上訴人已不欲行使上開請求權,或以此信賴為其行為之基礎?即本件個案之何些事實(小前提之案例事實),可以該當發生權利失效(法律效果)之所有要件特徵(大前提之法律規範要件)?攸關上訴人得否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之判斷,自應予釐清。原判決疏未調查審認,逕以上訴人未爲主張、請求或通知,即足以引起被上訴人之正當信任,進而為不利上訴人之論斷,除有不當適用三段論法之論理法則,及權利失效原則外,並有不備理由之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