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標題同業抄襲設計導致消費者誤認而有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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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4-13
標題同業抄襲設計導致消費者誤認而有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餘地
內文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要旨
上訴人有無抄襲系爭設計而構成公平法第25條(即修正前為第24條)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一)上訴人桂0公司高度抄襲系爭設計構成公平法第25條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⒈按公平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為不公平競爭行為之概括規定,其目的在於建立市場競爭及交易秩序,管制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不當競爭行為。本條所稱交易秩序,泛指一切商品或服務交易之市場經濟秩序,包含產銷階段之水平競爭秩序、垂直交易關係中之市場秩序以及符合公平競爭精神之交易秩序。又所謂顯失公平之行為,係指顯然有違市場之公正倫理而從事競爭或營業交易行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56號判決參照)。再者,依101年4月18日公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24條案件之處理原則(於104年2月4日修正名稱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25條案件之處理原則),於判斷是否「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時,可考慮受害人數之多寡、造成損害之量及程度、是否會對其他事業產生警惕效果、是否為針對特定團體或組群所為之行為、有無影響將來潛在多數受害人之效果,以及行為所採取之方法手段、行為發生之頻率與規模、行為人與相對人資訊是否對等、糾紛與爭議解決資源之多寡、市場力量大小、有無依賴性存在、交易習慣與產業特性等,且不以其對交易秩序已實際產生影響者為限;於判斷欺罔應考量事項,係對於交易相對人,以積極欺瞞或消極隱匿重要交易資訊致引人錯誤之方式,從事交易之行為;於判斷顯失公平應考量事項,不符合商業競爭倫理之不公平競爭行為,包含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情形,判斷是否違法原則上應考量:⑴遭攀附或高度抄襲之標的,應係該事業已投入相當程度之努力,於市場上擁有一定之經濟利益,而已被系爭行為所榨取;⑵其攀附或抄襲之結果,應有使交易相對人誤以為兩者屬同一來源、同系列產品或關係企業之效果等。
⒉系爭設計屬被上訴人完成之室內設計成果,並具有獨特性及經濟利益:
⑴被上訴人就君0酒店係委由陳○○設計師主持之十月公司進行室內設計,而陳○○為著名之設計師,此有其簡歷可參,且委任設計費用為O,OOO萬元,其設計理念具有「設計融合東西方美學」、「法國古典路易十六」融合「現代東方風之陳○○風格」,或充滿新藝術(Art Nouveau)風格及氛圍,而在客房內之家具設計及選用方面,展現出系爭設計不同於其他飯店房間之原創性及獨特性,已如前述。
⑵又依西元2010年非凡新聞周刊、西元2011年天下雜誌專訪,曾以新開幕之君0酒店躍登台北市第一家法式風格五星級酒店,開啟台灣飯店業新里程為題進行報導,吸引消費顧客,堪認被上訴人就君品酒店所為住房之系爭設計,確已投入相當程度之金錢及努力並具有獨特性,且為相關消費者所知悉,並於飯店旅館業市場上擁有一定之經濟利益無誤。
⒊上訴人有高度抄襲系爭設計之行為:
⑴桂0公司負責人朱0宗先後於103年5月2日、5月5日入住君品酒店之行政豪華客房,此有朱0宗之住宿登記卡、發票及簽單附卷可稽。又依證人趙○○於原審之證述:伊為客務部副理,當時接待朱0宗於103年5月5日辦理入住手續時,有2、3位人員隨同,並要求參觀雅緻客房,朱0宗付完房費及拿房卡後,將房卡交給其中一位隨行人員立即離開,嗣後出現4、5位人員跟隨,總共6、7位人員,伊帶他們去參觀房間時,他們在房間內裡面看得很仔細,有拍照與拿量尺測量房間一些家具、衣櫃之尺寸,君0酒店共有三個房型,包含雅緻客房、豪華客房及行政豪華客房,三個房型之擺設相同,但是雅緻客房面積比豪華客房與行政豪華客房小一點,豪華客房與行政豪華客房面積一樣,只是樓層不同,行政豪華客房比較高,客人平常想要看其他房型,只要當時狀況容許下,我們就會配合,一般客人有時候會拍照1、2張作紀念,但我們沒有遇過客人會量尺寸的等語。足認朱0宗入住君0酒店之目的並非在住宿,而係在便利其隨同人員得以參觀名義,接觸君0酒店上開房型之系爭設計內容並進行拍照及實地量測,以詳細記錄室內家具及擺設之實際情形作為抄襲參考,其手段顯非屬同業間之正當參觀行為
⑵依被上訴人提出之桂0酒店現場照片、君0酒店及桂0酒店網站之房型比對圖片、君0酒店「豪華客房」與桂0酒店雙人房之實際比對照片,可認兩者在客房內之大部分家具設備,例如:凸型床頭板、連接天花板及圓形洗臉台之可旋轉長型鏡面、商務桌及旁邊之椅子、壁面圓形梳粧鏡及置放漱口杯木製平台、方型燈罩之檯燈、床頭旁桌面四邊立體邊框木製之事務櫃、休息區之造型沙發及圓形立燈、小型餐飲吧檯(mini吧)、衣櫥木製門板(以上如附表所示),甚至連漱口杯之樣式選用及擺放位置,均為相同或高度相似,且上開家具均為消費者住宿時必然或容易接觸使用之客房設備,故給予消費者進入房間後之整體觀念及感覺,已達高度近似之程度,堪認上訴人在實地量測君0酒店之系爭設計內容後,應有將之抄襲使用於桂0酒店之住房室內設計。
⑶經兩造合意由原審囑託臺經院就桂0酒店之「爵士雙人房」、「尊爵雙人房」、「伯爵雙人房」室內設計是否抄襲君0酒店系爭設計進行鑑定,依臺經院出具之鑑定報告,其鑑定分析意見:「肆、分析說明:由前章中之比對分析與說明,可知從整體格局相同(或類似)視角之對應外觀,君0酒店所提出特定物件之使用、對應位置以及與其它搭配物件之相應關係,可知:桂0酒店在本案鑑定標的之三個房型中所呈現之室內設計結果,雖然有部份傢俱或物件設置上之位置差異或極小部份外觀上之不同,而單一物件之相同無法作為判斷整體設計構成抄襲之依據,然而,在諸多君0酒店所提出之物件設置、以及位置與物件相對關係均構成高度近似之情況下(甚至壁紙亦係為完全相同花紋),加之以桂0酒店人員應有接觸君0酒店室內設計成果之事實,因此桂0酒店之三個對應房型室內設計應可認定為係抄襲君0酒店所提出房型之室內設計成果,並基於其自有硬體之限制與設計進行些微調整」,鑑定結論為:「待鑑定標的桂0酒店之三個對應房型室內設計應可認定為係抄襲自君0酒店所提出房型之室內設計成果,並基於其自有硬體之限制與設計進行些微調整」。
⑷再依臺經院鑑定人員張○○於原審到庭證述:在室內設計之家具的選取、擺設規劃上,有一些慣例存在,例如一個旅館房間有床、放了桌子一定會有椅子,但是在這些慣例以外,當然會存在一些擺放上的特別安排,比方說放的方式不同、放的東西不同,在這部分是我們要討論的,我們要看得是最終的整體呈現出來的狀況是否近似,會看一些細節的部分,是否會有高度相同的狀況出現,從兩造現場飯店拍攝的照片、量測尺寸,依照我的鑑定結論構成實質相似,且兩房間壁紙的圖案是相同的等語。參酌前揭鑑定報告之分析意見:「參、室內設計之比對原則…大部分之室內空間佈局、居住所需設備佈置與規劃、家具選取與擺設規劃、家具設備尺寸與動線設計、採光規劃,對於一般設計者而言,常有其處理之慣例,因此,實際運用之特別物件、相對抽象之風格呈現方式、物件擺設位置及其餘各物件之相對位置與關係,反而才會是判斷之關鍵」,足見鑑定報告在比對君0酒店與桂0酒店之房型室內設計是否涉及抄襲時,已將一般旅館房型室內設計中之業界慣例予以排除,而就一般慣例以外,兩造實際上運用之特別物件、呈現所欲表達之抽象風格、物件擺設位置以及其餘各物件之相對位置與關係,甚至是壁紙為完全相同之花紋等細節,作為其整體比對及判斷基礎,是上開鑑定報告所為結論,應堪採信。是以,上訴人以鑑定報告未排除業界配置慣例,亦未依著作性質進行質與量之判斷,違反整體觀察原則,辯稱鑑定報告有重大瑕疵云云,並無可取。
⑸準此,足認上訴人有高度抄襲君0酒店具有獨特性之系爭設計,並使用於桂0酒店之「爵士雙人房」、「尊爵雙人房」、「伯爵雙人房」室內設計,已榨取被上訴人所完成之室內設計成果。
⒋上訴人之高度抄襲行為有致相關消費者誤認之虞
⑴按公平法上之競爭,依同法第4條規定,指二以上事業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之行為。本件被上訴人為觀光集團,其旗下有諸多酒店品牌,諸如南投日月潭之雲0酒店、新莊及花蓮之翰0酒店、嘉義之兆0酒店、臺北之君0酒店等;上訴人桂0公司除於臺南經營台南桂0酒店之外,另於102年間購入位於臺東某廢置舊飯店後改裝為臺東桂0酒店經營,可見兩造均為國內觀光旅館之經營業者,均係以在觀光旅館業市場上以有利之條件提供住房爭取消費者選擇入住,堪認兩造乃為從事觀光旅館業市場上之競爭者無誤。
⑵在觀光旅館業之特性及消費者交易習慣上,因每家飯店不同房型所擁有之家具配備及舒適性、甚至是設計風格特色,不僅是評價飯店等級之重要標準之一,更是消費者選擇住房重要參考因素之一,各旅館經營業者無不在房型設計上投注相當之心思與經費,以營造出舒適及各具不同特色之房型設計風格,藉此以吸引消費者入住,故如以完全相同或高度相似之房型設計呈現相同之室內設計風格,當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誤認兩家酒店可能為關係企業,或彼此間具有加盟或授權等關係之聯想
⑶由於君0酒店之系爭設計與桂0酒店之房型設計予人之整體觀念與感覺,已達高度抄襲之程度,自有致相關消費者在選擇飯店住宿時,可能誤以為桂0酒店與君品酒店間有加盟或授權關係,或為被上訴人企業集團旗下某飯店品牌或關係企業之聯想。又上訴人於高度抄襲君品酒店之系爭設計後,除將抄襲後之房型設計照片刊登於桂0酒店官網外,亦有刊登於國內外各大訂房網站,如易飛網、易遊網、雄獅旅遊網、Agoda.com、Booking.com網站之事實,此有被上訴人提出之國內外訂房網頁可參,且經原審於104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連結上開訂房網站勘驗屬實,益使消費者誤認兩者關係之可能性風險擴大。至於上訴人雖辯以其於官網或各訂房網站中放置房型之系爭照片時,已有表明來源對象為桂0酒店,無冒充為君0酒店之情事,並不致於使人誤認云云。然而,君0酒店僅為被上訴人觀光集團下之一個飯店品牌,相關消費者對於兩家酒店背後所屬集團是否相同並非熟悉,倘從兩家酒店相同或高度近似之房型設計關聯性判斷,仍可能會誤認為同一集團之不同品牌飯店,故上訴人上揭所辯即無可採。
⑷另上訴人雖舉「樂活0000000玩樂學」部落客遊記,表示同一消費者分別前往台北君0酒店、台東桂0酒店入住後,並未產生任何混淆之情事。惟觀諸上開文章僅為其入住兩家酒店之開箱介紹文,並未特別比較兩家酒店之室內設計是否相同或近似。況且,該部落客入住君品酒店時間係99年7月,入住桂田酒店時間為104年2月,前後住宿時間相距甚遠,其又為專門推薦國內外住宿飯店之職業旅遊人士,與單純之消費者不同,故其個人遊記自無法作為相關消費者不會產生混淆誤認之證據。
⒌上訴人榨取他人成果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⑴上訴人高度抄襲君0酒店系爭設計之行為,除可節省自行設計創作及改裝時間,以迅速完成裝潢並對外營業,亦無須另外支付鉅額設計費用,參依前揭非凡新聞雜誌報導可知,君0酒店為臺北市第一家法式風格五星級酒店,已為相關消費者知悉,上訴人藉由高度抄襲與君0酒店系爭設計相同住房設計之不正當手段,得以攀附被上訴人所屬五星級酒店具獨特性系爭設計之方式,增加潛在消費者選擇入住之機會,提升與其他同業間之競爭力,並容易使相關消費者誤認兩者具有加盟或授權關係,或上訴人之桂0酒店為被上訴人觀光集團旗下某飯店品牌或關係企業之聯想,足以不當影響相關消費者之交易決定,其採行手段之可非難性高,且對於其他須透過自身效能競爭努力爭取交易機會之競爭者而言,並不公平,具有侵害商業競爭倫理之非難性,故上訴人所為顯屬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不公平競爭行為,其以此違反市場上商業競爭倫理之行為從事營業,即有欺罔或顯失公平之情事
⑵按公平法第25條之立法意旨在維護交易秩序、確保自由公平競爭,倘俟實際危害結果產生,始得論以違法,顯然無法達成立法目的,為能有效防範損害之發生及警惕事業,應認本條規定之構成要件不以該行為產生實害為必要。是判斷事業行為是否構成該條所稱「足以影響交易秩序」,只要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及該行為實施後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可能性,達到抽象危險性之程度為已足(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1072號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由上訴人高度抄襲五星級君0酒店之系爭設計後,使青睞系爭設計之相關消費者亦可選擇入住桂0酒店之住房以感受相同風格設計,得以爭取更多其他不同地區的消費者入住,而產生替代效果,不僅破壞君0酒店特別為住房所為系爭設計之獨特性及與其他飯店業者之公平競爭地位,更可因此獲取更高之營運利益及品牌商譽,故從整體交易秩序綜合考量,應已造成兩造間私法上利益分配不平衡之情形,顯然足以影響交易秩序。
(二)上訴人之抗辯並不可採:
上訴人雖辯稱桂0酒店與君0酒店之地理位置、消費客源、經營方針皆有區隔,非處於同一競爭市場,且訂房系統於網站上,兩造旅館不可能位於同一目錄中,彼此並無替代或競爭關係,又客房室內設計並非消費者在意或選擇飯店之主要因素,大多數人選擇入住飯店,皆以交通便利性、旅館週邊景點及地理位置,加上房價等因素決定,故無公平法第25條規定適用等語,並提出蓋洛普公司出具之系爭調查報告、台東桂田酒店籌設申請說明書及營運計劃書、君品公司法人說明會資料、碩士論文、桂田酒店臉書資料、交通部觀光局數據資料等件為證。惟查:
⒈按公平法第25條之規範功能定位為補充限制競爭與不公平競爭規定,且可以適用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消費者保護案件的概括條款(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419號判決意旨參照),並非僅以補充規範事業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行為為限。又判斷是否「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時,除考慮受害人數之多寡、造成損害之量及程度、是否會對其他事業產生警惕效果、有無影響將來潛在多數受害人之效果,以及行為所採取之方法手段、行為發生之頻率與規模、行為人與相對人資訊是否對等、市場力量大小、有無依賴性存在等項外,尚應考量交易習慣與產業特性。事業以高度抄襲他人知名商品之外觀或表徵,積極攀附他人知名廣告或商譽等方法,榨取其努力成果,或以積極欺瞞或消極隱匿重要交易資訊,而足以引人錯誤之方式,從事交易之行為,依整體交易秩序綜合考量,如已造成當事人間之私法上利益分配或危險負擔極度不平衡之情形時,即可認為與上開條文規定合致(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967號判決參照)。
⒉查兩造均為觀光旅館之經營業者,既係在飯店旅館業市場上各以有利條件提供住房以爭取消費者選擇入住,即處於同一市場之相互競爭關係,又依前所述,客房室內設計乃為相關消費者選擇觀光旅館重要因素之一,上訴人高度抄襲系爭設計以榨取被上訴人努力成果,如不予制止將可能造成其他事業群起模仿,且容易使相關消費者誤認兩者具有加盟或授權關係,或為被上訴人企業集團旗下某飯店品牌或關係企業之聯想,足以不當影響相關消費者之交易決定,可能產生替代效應,致有影響「將來潛在多數受害人」之效果,應認合致「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要件,即應構成公平法第25規定之違反,此不因君0酒店與桂0酒店所處之地理位置不同,或訂房系統之兩旅館未位於同一目錄中,或入住客源大部分為國外或國內旅客,或與君0酒店定位為都會商務型飯店、桂0酒店訴求度假觀光休閒旅館之不同型態,即謂兩者無競爭關係。故上訴人抗辯兩酒店地理位置、消費客源、經營方針皆有所區隔,並非處於同一競爭市場,彼此無競爭關係,即無公平法第25條適用云云,均不足採。
⒊依系爭調查報告之調查分析,顯示消費者選擇入住旅館時第一個優先考慮因素,依序為旅館之交通便利性(31.4%)、客戶價格(21.2%)、周邊旅遊特色(20.7%)、所在位置(11.9%)、提供的服務(7.6%)、公共設施(3.2%)、客房設計即君品酒店系爭設計(2.9%)、客房大小與設計(1%)。觀諸該調查分析之統計結果,雖以旅館的「交通便利性」為第一優先考量因素之消費者占大多數,然該調查對象僅為居住在臺北市、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且年齡在24至54歲之消費者,不包括其他縣市或其他年齡層之消費者,並非係針對全國消費者所為之普遍性調查,已難認具有代表性;尤其是在相同或類似地理位置或同一價格等條件上,消費者是否即不會以客房室內設計為第一優先考量,並無法從系爭調查報告之設定問題及調查分析得知。況參以系爭設計業經媒體報導具有融合東西方美學或獨特法式藝術風格之特色,業如前述,因系爭調查報告並未將此獨特性資訊提供給接受調查之消費者納入選擇之參考,故系爭調查報告自無法完全反映消費者選擇入住旅館時之優先考慮因素即非系爭設計,故上訴人以系爭調查報告作為君0酒店之系爭設計並非消費者選擇飯店之考慮因素,並不可採。
⒋至於上訴人雖以交通部觀光局製作「台灣區觀光旅館營運統計月報」(100至107年)統計數據,主張桂0酒店於103年試營運而君0酒店住宿人數反而增加,且近幾年數據無太大差異,顯見君0酒店之住宿旅客數不受桂0酒店存在與否之影響,兩酒店各自所提供之產品及服務間,並無替代可能性等等。然而,觀察上開統計數據中桂0酒店之房租收入,自103年為OOO萬元、104年為OOOO萬元、105年為O億OOOO萬元、106年為O億OOOO萬元、107年為O億OOOO萬元,大致呈現逐年大幅成長;對比君0酒店之房租收入,自103年為O億OOOO萬元、104年為O億OOOO萬元、105年為O億OOOO萬元、106年為O億OOOO萬元、107年為O億OOOO萬元,並無明顯成長、甚至呈現衰退之情況。據此足認桂0酒店於營運後之營收呈現逐年大幅成長,君0酒店之營收反而無明顯增加,甚至呈現衰退之情況,並無上訴人所稱君0酒店之住宿旅客數不受桂0酒店存在與否影響之情況,故上訴人執上開統計數據作為兩酒店住房選擇並無替代可能性之依據,並不足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