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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5-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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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同意搜索扣押如遇共同管理權限之同意而非全體是否仍適法? |
內文 |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095號刑事判決要旨
搜索及所伴隨之扣押處分,因涉及對於人民隱私權、財產權、居住權等基本權的干預,刑事訴訟法第128條乃採取「令狀原則」,明定搜索須由法官簽發搜索票,作為事前之審查,俾保障人民上開基本權。惟同法第131條之1前段另規定: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此乃基於權利自主原則,於受搜索人明知有權拒絕搜索,卻仍本於自由意志,願意拋棄憲法所保障之上開基本權而接受搜索時,亦屬法之所許。上開法文就行使「同意權人」既規定為「受搜索人」,而非「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參諸同法第122條第2項明文可對第三人為搜索,則該同意權人當係指偵查或調查人員所欲搜索之對象,而及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以外之第三人。在數人對同一處所擁有「共同管領權限」之情形,苟無使用之明確約定或於搜索時為積極反對,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主客觀上,既與該第三人共享空間,自其隱私之合理期待而言,應已承擔該「共同管領權限」之第三人可能會同意搜索之風險,此即學理上之「風險承擔理論」。且此所謂之「共同管領權限」者,應具有共通進入、接近與相互使用之完整管領支配權限者,始得稱為適格之同意權人。則於同居共財之配偶間,因彼此存有相互依存或主從之生活關係,對於處所享有完整管領支配權,原則上仍得肯認其同意權存在。警方本於有共同管領權限之第三人同意所為之無令狀搜索,自屬有效搜索,所扣押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物,應有證據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