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標題死後終止收養  法院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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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5-05
標題死後終止收養 法院怎麼看
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養聲字第19號家事裁定要旨
一、本院審酌民法第1080條之1第4項所稱之「顯失公平」在成年養子女於其養父母死亡聲請許可終止收養場合,法院之許可基準應在於「死後終止收養須非對養父母顯失公平」,而不及於「死後終止收養須非對養家親屬及本生親屬顯失公平」。蓋養父母縱已死亡,仍應尊重其等當時均為收養契約之當事人,而以其收養目的是否已達成及如何保障其信賴利益為準。換言之,倘收養之目的非為養育子女、老後扶養、傳宗祭祀或香火延續,而係為財產之繼承,則養父母死亡時,原收養目的已達,養子女對其已無法定義務,基於養子女自我認同、認祖歸宗即父母選擇權此人格法益其意願之尊重,法院宜許可收養之終止,方符我國收養法制之立法沿革,係自延續家族血統之「家本位收養」,移無子女者之個人利益為中心即養兒防老或繼承事業之「親本位收養」,再逐漸轉向以保護子女利益為目的此「子女本位之收養」之本旨與趨勢
二、是以,本件成年養子女於養父死亡後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除以「死後終止收養須非對養父顯失公平」為是否許可終止收養之判斷基準外,應綜合判斷甲○○當時收養聲請人之目的、聲請人自我認同及認祖歸宗之意願。衡酌上情,雖聲請人並未繼承收養人之遺產,且收養人尚有一名子女丙○○,惟就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所陳,其係生母於前婚姻尚存下所生之婚生推定子女,收養人方為其具有真實血緣聯絡之父親,或不論雙方是否確為直系血親、其等當時收養是否無效等情,然觀聲請人均稱收養人為父親,且收養當時聲請人係未成年,收養人並承擔聲請人扶養義務。是以聲請人即被收養人聲請本件終止收養目的,是否與收養人甲○○當時係希冀藉由收養聲請人,為其承接姓氏、傳宗祭祀、延續家族香火之目的有所扞格?聲請人之養父雖已死亡,然生前雙方以父女相稱,收養人甲○○視聲請人為己出,如遽認聲請人於甲○○死後,得中斷其與養父間之親屬連結,就甲○○而言,如因而造成承接養父姓氏之後繼無人、預想有子孫死後得以「捧斗」、追思之期待落空,此時終止收養已然對收養人甲○○具有不可回復性之戕害,難謂對收養人無顯失公平之情形。再者,前揭民法所稱死後終止收養顯失公平之判斷基準,本不及於須非對本生親屬顯失公平之情事;退步言之,聲請人現雖與收養人存有收養關係,然仍自願承擔生母經濟上照顧責任,難認其續留養家,對本生家庭有何顯失公平之情事。是依聲請人所提事證及陳述,尚不足以釋明本件終止收養有其必要性,故本件聲請終止收養關係,應無理由,並對收養人顯失公平,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