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標題對於家庭生活美滿幸福有妨礙之情形即得認為難以維持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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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6-19
標題對於家庭生活美滿幸福有妨礙之情形即得認為難以維持婚姻?
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11年度家上字第82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婚姻乃一男一女之兩性結合,以組織家庭,共同生活為目的。故有足以破壞共同生活或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之情事發生,允宜許其離婚以消滅婚姻關係。74年6月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親屬編,就裁判離婚之原因,為應實際需要,參考各國立法例,增設民法第1052條第2項,明定有同條第1項以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亦得請求離婚。是對於家庭生活之美滿幸福,有妨礙之情形,即得認其與此之所謂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相當(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1040號判決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