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標題犯詐欺罪能否再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與量刑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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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6-19
標題犯詐欺罪能否再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與量刑上訴
內文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779號刑事判決要旨
惟刑法第59條關於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之規定,乃法院得依個案情節自由裁量之事項。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然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時,則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而刑之量定,同屬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若於量刑時,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一切情狀,在法定刑度之內予以裁量,又未濫用其職權,所量之刑亦無違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等量刑原則者,即不得遽指為違法。原判決已說明:上訴人著手詐騙告訴人之金額高達200萬元,雖未得手,然已嚴重破壞社會互信關係及財產秩序,且上訴人經依未遂犯規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遞減輕其刑後,法定最低刑度已大幅減輕,於法定刑內科刑並無罪責不相當之虞,無援引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必要。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具體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一切情狀,以上訴人在原審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撤銷第一審所量處之有期徒刑1年4月,改量處有期徒刑10月,無逾越法定刑度或濫用自由裁量權限之違法或不當情事,自不容任意指為違法。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徒對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揆諸首揭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