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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5-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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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增加婚後債務並非處分婚後財產能否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追加計算? |
內文 | 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財訴字第58號家事判決要旨
惟按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5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前段定有有明文,而「增加婚後債務」實與「處分婚後財產」有別,且向金融機構貸款而增加婚後債務時,因此取得之借貸款項亦相對應使婚後財產增加,如認有惡意處分所取得之借貸款項,自得適用前開規定予以追加計算,尚無逕將所謂增加婚後債務予以類推適用為追加計算標的之餘地。而觀之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帳戶交易明細,原告於109年7月間申辦前開貸款後,該帳戶內於109年7月17日確有款項99萬6500元存入而屬其婚後財產,被告未指明原告究於何時以何方式惡意處分其貸款所得之婚後財產,逕以前開債務餘額扣除預售屋價金後,認此部分債務屬追加計算之標的,顯於法不合,自無足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