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標題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為訴訟繫屬註記如涉及債權關係非必然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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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9-30
標題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為訴訟繫屬註記如涉及債權關係非必然准許
內文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573號民事裁定要旨
一、本件抗告人主張:伊就兩造共有坐落○○市○○區○○段5小段175、175之1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小段3205建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地),已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等(112年度重訴字第460號,下稱系爭分割訴訟)。相對人不服士林地院准予變價分割之判決,向原法院提起上訴(114年度重上字第236號)等語,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原法院以: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之立法目的,旨在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却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抗告人請求分割系爭房地,其訴訟標的固屬基於物權關係,且系爭房地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惟抗告人不爭執相對人所有系爭房地之應有部分,相對人有權處分該應有部分,尚無阻却第三人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之問題。抗告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為無理由。爰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抗告人不服,對之提起抗告。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63條準用於第二審程序。原法院係認抗告人請求分割系爭房地,其訴訟標的屬於物權關係,且該房地權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為登記。乃未審酌抗告人主張:系爭房地原為兩造共有,相對人於系爭分割訴訟中以贈與為原因將部分持分移轉登記其配偶譚0元,恐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逕處分系爭房地,為避免第三人不知系爭分割訴訟而受有不測之損害,因此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情,遽以前揭理由謂抗告人不得依上開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尚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