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律法觀點 提供分享
| 日期 | 2025-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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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 | 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雖有契約約定,然亦有約定無效而無從請求 |
| 內文 | 臺灣高等法院114上字第167號民事判決要旨
㈠上訴人不得依系爭契約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系爭款項:
⒈兩造間存在被上訴人同意給付技術服務費之約定:
⒉上訴人依系爭契約得向被上訴人收取之金錢雖名為「技術服務費」,但性質上係屬「回扣」:
⒊系爭契約違反民法第72條規定,無效:
⑴按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民法第72條定有明文。當事人間基於特定目的而訂立契約,依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雖應尊重,然我國民法並非容認個人意思之絕對自由,必在與社會國家之存在及其發展所必要之一般秩序與吾人立身處世之道理、法則暨社會道德相符,且不反於社會妥當性或正當性之限度內,始容許私法自治之原則。是如法律行為之標的,亦即法律行為之內容(當事人因該法律行為所欲使其發生之事項),與上開秩序、道理、法則暨社會道德不相容,顯然悖離社會之妥當性,或帶有反社會性之動機經表現於外而成為法律行為標的之一部,或與其結合之法律行為,有助長反社會行為實現之具體危險,而為相對人有預見之可能者,該法律行為即屬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
⑵查矽0公司工作規則第5條第1款規定:「工作人員本人、配偶與直系親屬不可直接或間接接受公司現在或未來的顧客、供應商或競爭同業所提供的禮物、付款、貸款或現金等各種饋贈。」,同規則第57條第2款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或有具體事證者,經審核程序認定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公司得依前條規定辦理:二、侵占公款、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賄賂、佣金、回扣或偷竊公司財物。」,矽0公司員工執行職務應受前開工作規則規範,負有忠誠義務,不得圖利自己、收取佣金或回扣。由上訴人與巫曉萍之往來郵件可知,上訴人多次要求被上訴人大幅提高材料報價;另觀被上訴人交付上訴人之請款單,可知上訴人擬收取之回扣約佔矽0公司給付被上訴人之材料價金三成。上訴人身為矽0公司之工程師,利用其所握材料採購資訊,將其所欲獲取之回扣金額,加入被上訴人之材料報價中,以協助被上訴人成為矽0公司材料供應商之方式,自被上訴人處收取不法回扣,中飽私囊,使矽0公司大幅增加採購成本,損害矽0公司之利益,明顯與前開工作規則第5條第1款、第57條第2款規定相悖,而有違背任務之背信情事,上訴人嗣並因此遭矽0公司解雇,有矽0公司110年6月15日函文及員工離職申請書供憑。準此,應認系爭契約約定上訴人得向被上訴人請求性質上屬回扣之技術服務費,係違反上訴人職務廉潔性之要求,與法秩序及道德觀念相違,自屬違背公序良俗,依民法第72條規定,應屬無效。
⒋綜上,系爭契約因違反民法第72條規定無效,上訴人以該無效之契約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系爭款項,應屬無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