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標題共有人於分割共有物事件僅就分割方法上訴,二審如認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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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11-25
標題共有人於分割共有物事件僅就分割方法上訴,二審如認有理由
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511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並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第1款、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判分割為形成之訴,關於定分割方法,應依職權為公平之裁量,採取最適當之方法為分割,以符合共有人之利益,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又法院併以原物分配、變賣、金錢補償為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時,其判決有不可分割之關係,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定分割方法之判決提起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如認第一審法院所定分割方法有部分不當,即應將第一審判決全部廢棄改判,不得為一部維持一部廢棄之判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12號判決意旨參照)。古0君、黃0樹於本院為一部上訴之聲明,經本院闡明仍不為變更,於法固有未合,然本院仍應為公平之裁量,採取最適當之方法為分割,不受其聲明之拘束,合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