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標題司法實務如何看待上訴利益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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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12-03
標題司法實務如何看待上訴利益有無
內文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788號民事裁定要旨
一、按上訴利益,係指上訴主體對於原判決上訴不服之利益。有無不服利益,原則上係以比較判決主文與聲明之範圍為判斷基準;例外在判決理由產生既判力或拘束力,致當事人受有不利益者,亦得聲明不服。當事人對於第二審判決倘無上訴不服之利益存在,即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
二、本件被上訴人以上訴人、許0榮、許0鼎、李0瑩、許0愷,及李0學、李0緯之被繼承人李0鶴為被告,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起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訴訟,第一審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被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先位求為命:㈠許0榮、許0鼎、許0愷依序將如第一審判決附表編號1、2、3所示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㈡李0學、李0緯將系爭房地如原審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一編號1-1、2-1、3-1所示第二順位抵押權塗銷登記予以塗銷,回復該抵押權設定登記予被上訴人余0明;將附表一編號1-2、2-2、3-2所示第三順位抵押權塗銷登記予以塗銷,回復該抵押權設定登記予被上訴人余奕廣。備位求為命:上訴人、許0榮、許0鼎、李0瑩、許0愷、李0學、李0緯連帶給付余0明、余0廣依序新臺幣574萬6,360元、668萬4,384元各本息之判決。原審以被上訴人係受李0鶴及上訴人詐欺而塗銷抵押權登記為由,將第一審判決一部予以廢棄,改依先位之訴㈡判命李0學、李0緯將抵押權塗銷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抵押權設定登記;一部予以維持,駁回被上訴人先位之訴其餘上訴;備位之訴未予審究。上訴人依該主文形式既獲勝訴之判決,復未受其理由拘束而有不利益,自不得對之聲明不服。乃竟聲明不服,依上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又按訴訟費用之裁判,非對於本案裁判有上訴時,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88條定有明文。上訴人對於本案判決之上訴既不合法,不應准許,對於訴訟費用部分之上訴,亦不能認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