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律法觀點 提供分享
| 日期 | 2025-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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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 | 協議書約明雙方權利義務若違反而有違約金約款之性質 |
| 內文 |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更一字第28號民事判決要旨
一、違約金之性質,區分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質之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前者乃將債務不履行債務人應賠償之數額予以約定,亦即一旦有債務不履行情事發生,債務人即不待舉證證明其所受損害係因債務不履行所致及損害額之多寡,均得按約定違約金請求債務人支付。後者之違約金係以強制債務之履行為目的,確保債權效力所定之強制罰,故如債務人未依債之關係所定之債務履行時,債權人無論損害有無,皆得請求。查系爭和解書雖未特別書及前開違約金之性質,然參酌該不起訴約定保護之對象包含被上訴人及其等家人,惟違約時有權請求違約金者僅有被上訴人,如上訴人起訴行為另構成侵權行為等責任,其等家人尚得另訴請賠償之,則該違約金性質自非損害賠償預定性質,而屬除前開損害賠償外,另得請求懲罰性違約金之約定。
二、按當事人約定契約不履行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固得依民法第252條以職權減至相當之數額,惟是否相當仍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酌定標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