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標題法院如何看待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首頁» 律法觀點» 法院如何看待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本欄律法觀點 提供分享

日期2026-02-13
標題法院如何看待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內文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902號民事裁定要旨
法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僅須審酌有求償權之一造當事人所開列之費用項目,及其提出支付費用之計算書等證據,是否屬於訴訟費用之範圍,以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當事人應賠償其訴訟費用之數額。至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依該核定價額所應徵收之裁判費金額若干,應由受理本案訴訟之法院依職權審核;訴訟費用如何負擔,或其負擔之比例如何,應依命負擔訴訟費用之確定裁判主文定之,均不得於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再次審究。本件3073號判決諭知該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93%,餘由再抗告人負擔,兩造對3073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原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316號判決(下稱316號判決)改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再抗告人負擔。嗣再抗告人對316號判決全部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原法院於113年3月6日以裁定核定除確定部分外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00萬元,有各該裁判可稽。相對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所列費用項目,其中第一、二審裁判費之支出數額,核與上開法院核定除確定部分外之第一、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所應徵收之裁判金額相符,其就系爭撤回上訴部分未另支出超逾上開範圍之裁判費,亦未開列此部分費用項目,有費用計算書及繳款收據在卷足稽。原法院因認系爭撤回上訴不影響本件訴訟費用額之確定,以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經核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