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標題未依祭祀公業條例登記而由管理人出售祀產有無土地法34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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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02-24
標題未依祭祀公業條例登記而由管理人出售祀產有無土地法34條之1?
內文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040號民事判決要旨
⒈按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得自行決定契約之種類及內容,以形成其所欲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倘無違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序良俗,固應予尊重。然觀之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針對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賦予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之權利,揆其規範目的在考量共有人就共有土地通常有既定之管理使用模式,甚或有(祭祀公業祀產)宗族情誼關係,避免共有人應有部分落入他人之手,妨礙既定之土地管理使用,並得簡化或消除共有關係,俾利土地之開發利用。準此,依上開規定得行使優先承購權者,限於共有人,買受後之登記名義人亦應限於共有人。倘若准許優先承購權人得指定非共有人之他人為登記名義人,無異使他人得以迂迴方式規避,而使法律規定令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之意旨落空,顯非立法者本意。故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購權後,於契約指定非共有人之他人為登記名義人,有違前揭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限於共有人始得行使優先承購權強制規定之規範目的,應非法之所許
⒉查上訴人前任管理人洪0興以上訴人名義,於103年9月29日簽訂甲契約,將上訴人名下系爭土地以630萬元出售予任0壽等3人,經洪0二等8人表示行使優先購買權後,於104年3月21日與洪0二等8人簽訂乙契約,甲契約因而解除,依乙契約第4條第5項約定,買受人得指定登記名義人之事實,為原審所認定。然查,買受人洪0泉指定阮0敏,買受人洪0明指定蘇0哲、蘇0凱、蔡0潔(下稱蘇0哲等3人)為登記名義人,究竟阮0敏、蘇0哲等3人是否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倘否,洪0泉、洪0明所為指定名義人是否有違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之規範目的,而非適法?自滋疑義。此攸關洪0泉、洪0明先位請求移轉登記有無理由之判斷,應予查明。原審未遑詳究,遽為不利於上訴人之判決,自嫌速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