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律法觀點 提供分享
| 日期 | 2026-0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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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 | 法院如何看待本票偽造提起確認之訴與執行程序之停止 |
| 內文 |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抗字第272號民事裁定要旨
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票准許強制執行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第2項規定即明。又強制執行之停止,僅暫時停止執行程序之開始或續行,將來仍有繼續執行之可能性,故並不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與強制執行之撤銷者迥然不同。是以發票人於收到本票裁定後,雖業以本票偽造為由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仍須向執行法院提出已經起訴之證明,執行法院始應停止強制執行;於此之前,執行法院無須審查該本票裁定所載債權是否確實存在,亦無須依職權先查明或詢問債務人有無提起確認之訴,其已為之執行程序不受其後停止執行之影響。再抗告人既於113年9月10日始向執行法院陳報起訴,則其聲明異議,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前已為之執行程序,自屬不能准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