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律法觀點 提供分享
| 日期 | 2026-0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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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 | 買賣房屋另涉及使用借貸有無之情形 於遷讓房屋事件如何審認 |
| 內文 |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44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使用借貸為債之關係,僅於貸與人與借用人間有其效力,買受不動產者並不當然繼受其前手與不動產占有人之使用借貸關係,惟於具體個案,倘經斟酌當事人間之意思、交易情形及不動產使用狀態之一切情狀,足認不動產所有人行使權利違反誠信原則或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時,自應限制其權利之行使。是當事人倘以權利人行使其權利有權利濫用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為抗辯時,法院應就權利人有無權利濫用及違反誠信原則之情事詳予調查審認,以求實質公平與妥當。上訴人於事實審主張:黃0葳委由無地緣關係之合0公司仲介,林0虹未曾至現場看屋,而證人謝0妏經第一審法院屢次催索系爭不動產買賣磋商過程之錄音錄影資料,推託不給,林0虹明知黃0葳就系爭不動產簽立同意書予上訴人,仍故與黃0葳配合並提起本件訴訟,屬權利濫用等情,並聲請訊問林0虹、證人吳0睿及向合0公司調取前開錄音錄影資料。攸關被上訴人訴請上訴人遷讓返還系爭房屋、系爭增建及給付不當得利,是否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之判斷,屬上訴人重要之攻擊方法,原審未予調查審究,遽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不免速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