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律法觀點 提供分享
| 日期 | 2026-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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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 | 訴訟標的之認諾於家事事件得處分事項-剩餘財產分配亦得為此認定 |
| 內文 | 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家財簡字第2號民事判決要旨
當事人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得為訴訟上和解。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就前條第一項得處分之事項,為捨棄或認諾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法院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家事事件法第45條第1項本文、第4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乃指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請求,向法院為承認者而言,其承認於言詞辯論時為之,即生訴訟法上認諾之效力,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796號判決意旨參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