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律法觀點 提供分享
| 日期 | 2026-09-18 |
|---|---|
| 標題 | 給付承攬報酬事件針對違約金可按實際約款抗辯違約金酌減 |
| 內文 |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24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依民法第252條以職權減至相當之數額,而是否相當,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及債務人如能依約履行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以為衡量標準;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亦得比照債權人所受之利益減少其數額。倘違約金係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質者,尤應衡量債權人實際上所受之積極損害及消極損害,以為酌定。原審既認上訴人於系爭契約終止時已就系爭工程完成部分施作,系爭契約第17條第㈠款約定之違約金,按逾期日數計算,屬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質。乃未查明上訴人已完工部分之項目、數量及占系爭契約之比例,被上訴人因此所受利益,及被上訴人實際所受損害情形,遽以上訴人未舉證為由,認系爭違約金之約定並無過高,進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自有可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