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標題對於是否為寺廟監督或管理之土地於發生占有或產權爭議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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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09-18
標題對於是否為寺廟監督或管理之土地於發生占有或產權爭議時
內文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870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建物或地上物之騰空、移遷,為事實上之處分行為,僅所有人或有事實上處分權之人,方有此權限。而凡有僧道住持之宗教上建築物,不論用何名稱,均為寺廟;除由政府機關、地方公共團體管理或由私人建立並管理之寺廟外,寺廟財產及於宗教上、歷史上、美術上有關係之佛像、神像、禮器、樂器、法器、經典、雕刻、繪畫及其他向由寺廟保存之古物等法物為寺廟所有,由住持管理之,監督寺廟條例第1條、第2條第2項、第3條及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審係認A部分土地上,除西0禪寺建物外,尚有室外神像、寺廟設施、法器等地上物。而上訴人於事實審即抗辯:系爭土地上西0禪寺建物及系爭地上物,係屬西0禪寺所有,伊僅係西0禪寺之代表人,就上開建物、地上物無事實上處分權限等語;證人即信徒陳0詳、陳0敏、范0賢均證稱:伊僅捐錢予廟方等語。則西0禪寺是否屬監督寺廟條例所稱之寺廟,該禪寺建物及室外神像、寺廟設施、法器等地上物之事實上處分權如何歸屬,攸關被上訴人得否請求上訴人騰空A部分土地上之西0禪寺建物及系爭地上物以為土地之返還,自應究明。原審未詳查審究,及敘明上訴人上開主張何以不足採之理由,遽命上訴人騰空西0禪寺建物及系爭地上物以返還A部分土地,自有可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