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標題律師觀點:妨害婚姻家庭除罪化後之法律風險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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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7-24
標題律師觀點:妨害婚姻家庭除罪化後之法律風險因應
內文
    日前因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91號解釋將刑法第239條妨害婚姻家庭罪俗稱通姦罪宣告違憲而自即日起失效,可能伴隨而來之法律議題討論多時,近來亦屢有名人裁判離婚事件換媒體廣為報導,於疫情在國內暫時趨緩之今日,對於此等時事法律應有認識及態度,盼能避免不必要衝突,而若有衝突之可能亦能理性應對,從法律角度跟各位分享。
1.大法官雖於日前宣告刑法第239條違憲自即日起失效,對此配偶若有配偶權受侵害仍可循民事途徑訴請損害賠償,此亦可僅針對婚外之第三人為之,至於是否要對婚姻關係存續中之配偶提起民事賠償,建議仍須個案考量。
2.而侵害配偶權未必即為法定裁判離婚之具體事由,應依個案事證請專業律師評估,而於婚姻事件中處理亦應注意有無時效問題,若因子女年幼或家庭完整性考量而選擇忍讓或暫不提出離婚,應於充分考量未來若仍訴請裁判離婚時,法律上恐因此不斟酌作為裁判離婚之具體法律理由之可能,而可能淪為吵架本或口水戰,法律不保障在權利睡眠之人,於個案發生時,若有法律上疑慮,應找專業家事諮詢再決定如何處理。
3.而個案上亦存在維繫婚姻之可能,受侵害之一方亦可藉由談判溝通而維繫婚姻,甚而爭取若干財產補償或保障,亦可藉由個案書立協議書等方式,爭取應有權益,亦可兼顧家庭完整性考量,此部分可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處理!
4.時而會有名人間離婚之新聞報導,對於一般人之啟示,雙方有未成年子女及財產分配等情形下,應該多方考量各種可能,甚至未來的生活,法律固然賦予雙方離異之可能,對簿公堂亦是選項之一,然法院亦設有調解機制,若雙方無法私下達成協議,亦可藉由法院平台,善用調解機制協調溝通,而針對無法協議事項由法院審理裁判,在家事事件或者上述侵害配偶權事件之處理上,頗為類似的思考是,除非需要昭告天下週知達到類似懲罰效果,否則,低調處理避免彼此後續攻訐傷害甚或因為判決公開日後恐遭媒體報導或子女查知、親友議論甚而鄰里指指點點等,都需要思考背後可能的效應,避免後續無謂地傷害設定停損點也是需要考量的。
5.而配偶發生外遇或類似情形,若因身分地位特殊而訴諸媒體、機關及公司等雖是一種途徑,然要注意舉報或爆料之反效果,應該避免感情用事淪為一時報復的手段而已,務實地看待彼此關係的變化可能,尋求正當途徑藉由溝通協調甚而談判,或者尋求法律途徑爭取應有權益,均是可以考量的合宜作法。
6.而網路取暖甚而惡意留言、爆料亦恐衍生刑事風險,在氣憤之餘,仍應理性務實地面對,實在不建議昭告天下或用輿論撻伐,有時操作不當亦恐有其他法律風險,而於婚姻事件涉及情感及其他面向,未來若仍有子女需要互動,亦不建議用彼此毀滅性方式處理,而雙方未能溝通協調時,亦應善用親友或專業人士協助釐清或給予建議後再決定後續。
7.任何關係之維繫或結束,都需要智慧應對,當婚姻出現狀況,應該要如何應對,因牽涉到感情及家庭成員,需要謹慎,因會影響到自己或家人的未來生活,親友的感情支援及適時地法律專業協助,有助於釐清現況並盼能走出困境。以上僅從法律生活面跟諸位分享,希望對有需要的人能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