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借名登記與第三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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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借名登記與第三人異議之訴
日期2014-01-11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056號民事判決要旨
查依土地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真實之公信力,於借名登記之場合,在出名人將借名登記之不動產移轉登記返還予借名人前,該登記並不失其效力,借名人之債權人尚不得以該不動產有借名登記契約為由,主張出名人尚未取得所有權,其無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之權利。原審既認系爭不動產係鄞○業借名登記於上訴人名下,鄞○業已死亡,鄞○俊等人為其繼承人,則於上訴人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返還予鄞○業之繼承人前,能否謂上訴人非系爭不動產之所有人,其不得提起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自滋疑問。原審見未及此,遽以前揭理由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