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私有土地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巷道,其法律關係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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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私有土地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巷道,其法律關係之認定
日期2014-01-11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069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私有土地倘屬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巷道,其所有權之行使固應受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目的之限制,惟該土地既未經徵收,仍為私人保留,則土地所有權人仍保有其所有權能,對於無權占有該土地受有不當利得者,仍非不得行使物上請求權,及請求無權占有者返還不當得利。本件系爭土地為上訴人所有,係供不特定公眾通行之既成巷道,被上訴人自九十一年三、四月間起即在系爭土地擺設攤位營業,逾越通行之必要與目的,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被上訴人無權占用系爭土地一部,嗣經稅捐機關就部分土地變更原先所為免徵地價稅之決定,上訴人使用收益系爭土地之權能因受限制致受損害,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果爾,被上訴人既擺攤營業多年,逾越通行之必要與目的,因無權占有系爭土地而受利益,似難謂非已致上訴人受損害,則能否謂該受利益與受損害之間無因果關係存在,尚非無研求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