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民法第835條之1地上權地租情事變更租金之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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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民法第835條之1地上權地租情事變更租金之酌定
日期2014-01-12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157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未定有地租之地上權,如因土地之負擔增加,非當時所得預料,仍無償使用顯失公平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法院酌定其地租,民法第八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固定有明文。惟參酌其立法理由,該新增規定係基於情事變更法則及公平原則而來,即就無償提供土地所有人,因該土地租稅及其他費用負擔增加,非設定地上權當時所得預料時,該所有人得請求法院酌定地租,以平衡因土地負擔增加之不利益,似難概謂土地所有人除增加負擔之彌補外,更可取得與定有地租地上權相當之無法使用土地對價。查系爭土地之地上權原未定有地租,現因土地價值增加、申報地價增加,致被上訴人之租稅負擔隨之增加,非設定地上權當時所得預料,如仍由上訴人無償使用,顯失公平等情,為原審確定之事實,原審因認被上訴人得依民法第八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請求法院酌定地租,固無可議。惟法院於酌定地租時,是否能於被上訴人因情事變更而就系爭土地在租稅及其他費用等負擔之增加程度外,另為斟酌,不無疑問。乃原審未就此等須斟酌事項為調查認定,徒以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五條規定,及基地之位置、工商業繁榮之程度、交通及生活之機能、承租人利用基地之經濟價值及所受利益、鄰地租金等定有地租地上權租金之調整標準,認定系爭土地之年租金按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六計算為適當,依上說明,即有未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