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刑事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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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刑事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之認定
日期2014-01-18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107號刑事裁定要旨
上訴第三審須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而其是否如此,則專以上訴理由書狀所載上訴意旨為審查之對象,與原判決究竟有無違法之存在係屬異事,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又第三審駁回第二審上訴之判決,若其係不合法之上訴而被駁回者,因僅關於程序之事項,自不得對之提起非常上訴,應僅能就第二審判決之是否違法予以提起,此與第三審判決係認上訴無理由而予以駁回者,得為非常上訴之客體,應分別以觀,且前者
之判決與所謂「誤合法之上訴為不合法」之處置無所關涉,不可不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