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訂貨單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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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訂貨單之定性
日期2014-02-07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331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訂貨單,為購物人表示其購買某種貨物所具之文書,具有要約之性質,經接受訂貨者承諾,買賣契約即告成立。又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一項固規定,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但買賣標的物之所有權,並非必須屬於出賣人為必要。查被上訴人出具系爭禮盒之訂購單,採購對象記載為中特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或忠特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並記明品名、規格、包裝、單價及數量。於系爭貨物買賣過程中,上訴人轉交訂單予訴外人忠柏彩印公司及收取貨款,並處理有瑕疵之貨物等情,為原審所認定之事實。果爾,被上訴人就系爭買賣契約出具之訂貨單,似係向上訴人為要約,上訴人接受該訂貨單後,轉交訂單予忠柏彩印公司生產出貨,是否不能認已經為承諾?自滋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