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無因管理及不當得利之闡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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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無因管理及不當得利之闡釋
日期2012-08-11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184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固為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所明定。但依同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三款之規定,明知無給付之義務,仍為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且被上訴人係屬政府機關,其就公共工程之實施,均須以編列預算,撙節公帑,不得浮濫,任意為之。如任何人得未經政府機關之發包或追加等程序,任意為政府無因管理事務,並認係不違反政府機關可得推知之意思,而請求政府償付管理費用,則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將形同具文,顯有違公共秩序,並違背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之政府採購制度。是上訴人上開主張之施工,無論實際支出之必要或有益費用為何,均不得主張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對被上訴人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