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跟監」於刑事訴訟程序之意涵與評價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跟監」於刑事訴訟程序之意涵與評價
日期2014-02-08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522號刑事判決要旨
「跟監」係指國家機關為防止犯罪或犯罪發生後,以秘密而不伴隨國家公權力之方式,對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利用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規定參照)。是所謂「跟監」包括對人民行動為追跡、監視及蒐證等活動。無論係基於調查犯罪之必要或為預防犯罪而為跟監,對於被跟監者之隱私權等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固有不當之干預,然偵查犯罪及預防犯罪之發生,均係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自得以法律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既規定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開始調查。而「跟監」復係調查及蒐集犯罪證據方法之任意性偵查活動,不具強制性,苟「跟監」後所為利用行為與其初始之目的相符,自無違法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