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無區別一般類或保育類野生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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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無區別一般類或保育類野生動物
日期2014-02-08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第3541號刑事判決要旨
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不受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原無區分一般類野生動物或保育類野生動物,乃原判決上開理由,僅以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一條之一關於行政處罰規定,對保育類野生動物未予涵蓋在內,逕認所為係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而論以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之罪,此與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將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必要,所為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包含一般類及保育類)之行為,予以除罪之立法意旨,似有不符,難認為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