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民法第195條回復名譽適當處分之闡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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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民法第195條回復名譽適當處分之闡釋適用
日期2012-08-11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40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須依實際加害之情形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職業、被害之程度,以為酌定之標準,縱有登報道歉之必要,亦必其登報內容適當而後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