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偽造之公文書上所載名義機關不存在而仍有誤信之危險仍為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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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偽造之公文書上所載名義機關不存在而仍有誤信之危險仍為公文書
日期2014-02-21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627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所謂公印,係指公署或公務員職務上所使用之印信或印顆而言,即俗稱大印與小官章;所稱公印文,乃指由公印或印顆所表現之印影。至刑法上所指之公文書,則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與其上有無使用公印無涉,若由形式上觀察,文書之製作人為公務員,且文書之內容係就公務員職務上之事項所製作,即令該偽造之公文書上所載製作名義機關不存在,或所表現之印影並非公印,而為普通印章,然社會上一般人既無法辨識而仍有誤信為真正之危險,仍難謂非公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