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不能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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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不能未遂
日期2014-02-21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641號刑事判決要旨
不能未遂,依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須其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始足當之。若有侵害法益之危險,而僅因一時、偶然之原因,致未對法益造成侵害,則為障礙未遂,而非不能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