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清算中公司之法定代理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清算中公司之法定代理
日期2014-03-14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725號民事裁定要旨
按關於訴訟之法定代理,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定有明文。而依公司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清算人有數人時,得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是相對人以原董事蔡○韶一人為法定代理人,代表該公司對於再抗告人提起訴訟,自屬合法。再抗告論旨,以相對人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且起訴應取決清算人過半數之同意,其以蔡○韶一人為法定代理人於法未合云云,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