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接續犯之概念與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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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接續犯之概念與論罪
日期2014-03-15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966號刑事判決要旨
接續犯係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始足當之;如客觀上有先後數行為,主觀上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逐次實施而具連續性,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縱構成同一之罪名,亦應依數罪併罰之例予以分論併罰。依原判決認定之事實,上訴人自民國96年 3月初某日起至97年 5月初某日止,按月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因客觀上先後數行為存有時間之差距,且係基於各別犯意為之等情,則其就上訴人之各次犯行予以分論併罰,於法並無不合。經核上訴意旨係置原判決此部分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徒憑己見,任意指為違法,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