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刑事訴訟法第441條所謂「審判違背法令」之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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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刑事訴訟法第441條所謂「審判違背法令」之意涵
日期2014-03-15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非字第351號刑事判決要旨
非常上訴係為糾正刑事案件之審判違背法令,而統一法令之適用,故應以刑事之審判係違背法令為理由。所謂審判違背法令,係指審判程序或判決援用之法令,與當時應適用之法令有所違背而言,若係法文解釋不同,而產生不同法律上見解者,尚不得謂為審判違背法令,而據為提起非常上訴。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二項規定:「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依此規定,裁定令觀察、勒戒,或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者,均應以行為人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施用第一級或第二
級毒品罪為前提,若行為人並無施用毒品之犯行,即無裁定令觀察、勒戒或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