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若因被告在監自由受拘束而未到庭,難謂無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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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若因被告在監自由受拘束而未到庭,難謂無正當理由
日期2014-03-15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非字第355號刑事判決要旨
按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又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雖規定第二審法院於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於審判期日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惟第二審法院得不待被告之陳述逕行判決,以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為要件。查被告經台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因郵務機關未獲會晤被告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將上開傳票分別寄存於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民權派
出所及中山派出所。惟被告在審理期日前,已另因妨害自由及竊盜等案分別經判處有期徒刑九月、五月確定,並於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入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接續執行,至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期滿,有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查詢申請表、出入監簡列表在卷可稽。原審未於審判期日提解被告到庭,則被告未到庭陳述,係因在監服刑自由受拘束所致,難謂無正當理由。原審不待被告到庭陳述,逕行判決,其判決前之訴訟程序違背被告防禦權之保障規定,致有依法不應判決而判決之違誤,顯然於判決有影響,依前開說明,自屬判決違背法令,且不利於被告。案經確定,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為維護被告之審級利益,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部分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期臻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