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不正訊問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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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不正訊問證人
日期2014-03-29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019號刑事判決要旨
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對於證人之訊問或詢問,除禁止以不正方法取供以擔保其陳述之任意性外,對於訊問或詢問之方式,刑事訴訟法並未明文加以限制。因此,訊問者或詢問者以其所希望之回答,暗示證人之誘導訊問或詢問方式,是否法之所許,端視其誘導訊問或詢問之暗示,是否足以影響證人陳述之情形而異。如其訊問或詢問內容,有暗示證人使為故意異其記憶之陳述,乃屬虛偽誘導,或有因其暗示,足使證人發生錯覺之危險,致為異其記憶之陳述,則為錯覺誘導,為保持程序之公正及證據之真實性,固均非法之所許。然如其之暗示,僅止於引起證人之記憶,進而為事實之陳述,係屬記憶誘導,旨在引導證人針對事實之細節詳予敘述,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三款規定於行主詰問階段,關於證人記憶不清之事項,為喚起其記憶所必要者,得為誘導詰問之相同法理,即與法律所禁止之誘導訊問或詢問不同。原判決已說明台大醫院之鑑定結果,雖認被害人二人於警詢中之陳述,有跡象顯示存在被暗示或被誘導之情形,惟依該院鑑定被害人二人之內容以觀,堪認本件係被害人二人陳述事發之經過後,警方為發現真實始就細節部分為必要之誘導以喚起其記憶,又甲童於過程中並有拒絕誘導之情形,另乙童雖附和警方誘導,然均係引起記憶之誘導,被害人二人於警詢中之陳述仍具任意性及憑信性,且為證明上訴人犯罪存否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規定,得為證據等情甚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