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偽造有價證劵罪所稱之「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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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偽造有價證劵罪所稱之「他人」
日期2014-03-29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026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上所謂偽造有價證券,係以無權製作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為其構成要件之一。所謂他人,除自己以外,即均屬之,且不以實有其人,或現尚生存者為限。即虛捏姓名或利用死者姓名而製作者,亦可構成犯罪。上訴人為擔保其向告訴人之借貸,而偽以他人名義簽發本票交告訴人收執,雖據上訴人稱其中只有四人係確有其人,其他是虛捏之名義云云。然除上訴人知悉其所偽造之名義中有其知悉之人之名義,其餘為上訴人所不知悉而任意虛捏者,惟是否有其所虛捏化名之人,與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無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