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寄藏」與「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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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寄藏」與「持有」
日期2014-03-29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131號刑事判決要旨
寄藏與持有均係將物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僅寄藏必先有他人之持有行為,而後始為之受寄代藏而已,故受人寄藏而代為保管,其保管本身亦屬持有,僅此之持有係受寄之當然結果。又持有為執持占有之意,祇要將物置於自己管領之下,即實力支配狀態中,即足當之,與時間長短並無必然關係。再寄藏者,祇要有受寄代藏之犯意與行為,即足當之,至如何藏放該物,係自甲地移至乙地,或在同一地點予以掩飾、藏放,其掩飾、藏放方法為何等,均非所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