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之闡釋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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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之闡釋與適用
日期2014-03-29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308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七條規定「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八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經被告聲請,法院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一、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二、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
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三、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本條係刑法量刑規定之補充規定,旨在就久懸未決案件,從量刑補償機制予被告一定之救濟,以保障被告受妥速審判之權利。該條第一款所稱「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係指如訴訟程序因被告逃亡而遭通緝、因病而停止審判、另案長期在國外羈押或服刑、意圖阻撓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一再無理由之聲請迴避等,屬被告個人事由所造成案件之延滯而言。至於被告否認犯罪所為之辯解,乃訴訟上辯護權之正當行使,不能視為造成訴訟程序延滯而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又上開案件有無予適當救濟,酌量減輕其刑之必要,係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裁量並無明顯違反上開法律規定,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以為第三審上訴之理由。原判決經審酌本件自繫屬於第一審法院之日起已逾八年而未能審結,本案之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雖不低,惟訴訟程序之延滯,在於周○貴、洪○松二人圖利金額之調查及認定,遲遲未能獲得確認,非因其二人之事由所致,因認本案確已侵害其二人受迅速審判決之權利,情節重大,宜予適當之救濟等情,爰依其二人之聲請,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七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原判決已為說明。檢察官上訴意旨所為之上開指摘,係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摘,難認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至檢察及被告二人其餘上訴意旨均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徒就原判決已詳細調查明確認定之事實,再事爭辯,並空言指摘原判決不當,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符,揆之首揭說明,檢察官及周○貴、洪○松之上訴均違背法律上程式,應併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