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刑法第336條  公益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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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刑法第336條 公益侵占罪
日期2014-04-12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442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公益侵占罪,係以行為人將自己因公益上之原因而持有之物變易為所有為要件,所重者在於行為人持有之原因,為公共利益,並不以行為人有承擔法定職務權限為必要,而與同項之公務侵占罪,必以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為要件不同,亦與同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係以因業務上持有他人之物者有異。因執行公務而持有,縱其物有關公益,仍屬同項之公務上持有之物,而於執行業務中所持有之物,如與公益有關,且為辦理公益事務者,則屬第一項之公益上持有之物。所謂公益,乃特殊私益與公共利益共同組成之整合概念,此與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相類似之框架性概念,均具有高度之抽象性與概括性,即使透過立法行為與司法行為,亦難以窮盡其規範類型。從而行為人所持有之物是否基於公益之原因,應綜合一切情狀判斷之,不以有法律之明文規定(如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為限。又所謂公共利益,不論係為不特定之多數人,或多數之特定人,均屬之。本件台南市大台南警察之友會(下稱警友會,改制前為台南縣警察之友會)係依據中華民國警察之友總會章程第四條暨中華民國省(市)縣(市)警察之友會組織簡則之規定設立,舉凡年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由會員或現職警察二人介紹,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即得成為會員;其之經費來自於會員會費、有關機關補助、會員捐款、基金及其孳息與其他收入,任務則有「一、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及交通秩序。二、協助辦理村里守望相助及民眾自衛、自保之宣導。三、協助防範犯罪之宣導。四、辦理民情訪問及疏解警民糾紛。五、警政興革之研究與建議。六、舉辦各種社會聯誼活動,加強警民情感。七、表揚有功警察人員及警友。八、慰問因偵辦重大刑案,拯救重大災難而殉職或重傷之警察人員及警友。九、獎勵維護治安特殊貢獻之民眾。十、其他促進警民合作事項。」等情,有警友會章程可稽。原判決綜合案內資料,憑以判斷認定該警友會係以舉辦公益為目的之團體,其經費乃用以辦理上開公益事務,上訴人為警友會之幹事,因執行業務而負責保管如附表二之定期存款帳戶(定存單),乃因公益而持有。其將因公益而持有之上開帳戶內存款提領花用,應成立侵占公益上持有物罪,揆之說明,其適用法則,並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