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董事參與有自身利害關係議案表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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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董事參與有自身利害關係議案表決之效力
日期2012-08-12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235號民事裁定要旨
按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對於會議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此觀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即明。如董事會違背上開規定而為決議,應屬無效。本件上訴人身為被上訴人公司之董事,就其個人退休案,關涉退休金之領取,此除影響公司淨值高達百分之十外,並影響被上訴人與瑞利公司股權之換股比例,故其退休金准否事項,當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為原審所確定之事實。上訴人就其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之議案,未加迴避,仍參與核議,並表示可配合公司基於股東換股利益以彈性方式支付表決,致被上訴人其餘董事對該案未予異議,進而決議照案通過,依上開說明,該決議自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