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強制執行法第1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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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強制執行法第115條
日期2012-08-13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所發之扣押命令,效力固及於扣押命令生效時債務人對第三債務人已存在之債權,惟若扣押命令到達第三債務人時,執行債務人對第三債務人之債權金額不足受償該扣押命令所執行扣押之金額,則將來發生之債權與原扣押債權,如係基於同一繼續之法律關係而發生者,仍為扣押命令效力之所及,於執行債權範圍內,得繼續扣押。查系爭扣押命令係台北地院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禁止三鎰公司於系爭債權範圍內,收取其承攬工信公司之工程款、保留款、保固金及保證金等債權,且扣押命令到達第三債務人工信公司時,執行債務人三鎰公司對工信公司已無可供扣押之工程款、保留款、保固金及保證金等債權存在,均為原審所確定之事實。則三鎰公司基於其與工信公司同一繼續之承攬關係,對工信公司將來發生之工程款、保留款、保固金及保證金等債權,於執行債權範圍內,應仍為扣押命令效力所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