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妨害投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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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妨害投票罪
日期2014-04-25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546號民事判決要旨
刑法於96年1月24日修正公布增訂第146條第2 項:「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其立法理由載稱:「現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者有數百萬人,其因就業、就學、服兵役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或為子女學區、農保、都會區福利給付優渥、保席次或其他因素而遷籍於未實際居住地,其原因不一。然此與意圖支持特定候選人當選,進而遷徙戶籍之情形不同,並非所有籍在人不在參與投票均須以刑罰相繩,是以第二項以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虛偽遷徙戶籍投票者,為處罰之對象。」等旨。又因虛偽遷徙戶籍,就該選舉區之整體投票結果而言,其計算得票比率基礎之選舉人數額,及實際投票數額等各項,當然導致不正確發生,自毋庸如同法條第1 項,將「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列為犯罪構成要件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