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測謊在審判上尚無法作為認定有無犯罪事實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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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測謊在審判上尚無法作為認定有無犯罪事實之基礎
日期2014-04-26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580號刑事判決要旨
原判決對上訴人所為測謊之聲請,已於判決理由闡述測謊鑑定受測之對象為人,其生理、心理及情緒等狀態在不同時間即不可能完全相同,此與指紋比對、毒品鑑驗等科學鑑識技術,可藉由一再檢驗均獲得相同結果,即所謂「再現性」,而在審判上得其確信之情形有異,故迄今,測謊仍難藉以獲得待證事實之確信,縱可作為偵查之手段,以排除或指出偵查之方向,然在審判上,尚無法作為認定有無犯罪事實之基礎等情,顯已就不論測謊結果如何,均無從據以推翻原判決所確認之事實另為不同之認定,而對本案上訴人犯行之判斷,並無實益,加以說明;況原判決復以本件上訴人共同常業詐欺犯行,事證明確,已如前述,因認無再依上訴人聲請為測謊鑑定之必要,亦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