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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刑法第23條 正當防衛之認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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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4-04-27 | 類別 | 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743號刑事判決要旨
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至彼此互毆,又必以一方初無傷人之行為,因排除對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還擊,始得以正當防衛論。故侵害已過去後之報復行為,與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防衛權。 |
標題 | 刑法第23條 正當防衛之認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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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4-04-27 | 類別 | 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743號刑事判決要旨
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至彼此互毆,又必以一方初無傷人之行為,因排除對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還擊,始得以正當防衛論。故侵害已過去後之報復行為,與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防衛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