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刑法第23條  正當防衛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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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刑法第23條 正當防衛之認定
日期2014-04-27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743號刑事判決要旨
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至彼此互毆,又必以一方初無傷人之行為,因排除對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還擊,始得以正當防衛論。故侵害已過去後之報復行為,與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防衛權。